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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发展
国办印发意见:建好地下管廊 减“马路拉链”
发布时间:2015/8/11 16:09:38

 

       到2020年建成一批城市地下公共隧道集中敷设各类市政管线,消除架空线路“蜘蛛网”

建好地下管廊 减少“马路拉链”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我国全面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到2020年,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使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问题明显改善,逐步消除主要街道“蜘蛛网式”架空线,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逐步提高城市道路配建地下综合管廊的比例

  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我国正处在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但地下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可以有效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有利于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

  实际上,我国早已启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陆克华透露,目前全国共有69个城市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总长度约1000公里,总投资约880亿元;包头等10个试点城市还计划3年内建设地下综合管廊389公里,总投资351亿元,拉动社会投资约193亿元。

  此次《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将作为履行政府职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在继续做好试点工程的基础上,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逐步提高城市道路配建地下综合管廊的比例,全面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城市建设,规划先行。《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规划期限原则上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同时还应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布局、管线种类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并建立建设项目储备制度。

  在建设标准上,《指导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抗震防灾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地下综合管廊断面应满足所在区域所有管线入廊的需要,并配建行车和行人检修通道。地下综合管廊应配套建设消防、供电、照明、通风、给排水、视频、标识、安全与报警、智能管理等附属设施,提高智能化监控管理水平。同时,应避免各类管线的运营维护相互干扰。

 

  管廊以外新建管线,规划、建设、市政道路部门均不予审批

  作为节地型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综合管廊优势明显,可究竟怎么建,谁来建,如何与既有设施“和谐相处”,也是项目必须面对的挑战。

  《指导意见》明确了城市不同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要求。从2015年起,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要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加快既有地面城市电网、通信网络等架空线入地工程。

  在实施主体方面,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主体也不再由政府“大包大揽”。《指导意见》鼓励由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创新投融资模式,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鼓励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优化合同管理,确保项目合理稳定回报。优先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共同组建或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或在城市人民政府指导下组成地下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公开招标选择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严格管理,《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原则上应敷设于地下空间。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建设、市政道路部门均不予许可审批。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

 

  实行有偿使用,加大政府投入,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

  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有利于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拉动社会资本投入、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陆克华测算,从建设廊体到加上入廊管线,每公里投资约1.2亿元。如果每年建设两三千公里,可每年拉动投资3000多亿元。然而,在建设初期,“钱从哪儿来”依然是大问题。

  为了吸引民间投资,也保障管廊可持续运营,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指导意见》指出,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公益性文化企业的有线电视网入廊,有关收费标准可适当给予优惠。《指导意见》明确了入廊费、日常维护费的定价参考因素,并要求形成合理的收费机制。在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视情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为了支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我国还将加大政府投入。中央财政要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并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有条件的城市人民政府可对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在融资支持方面,《指导意见》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国家重点支持的民生工程,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鼓励相关金融机构积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为项目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积极开展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同时,《指导意见》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列入专项金融债支持范围予以长期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专项用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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