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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反传销组织高额救人遭质疑 警察在哪里?
发布时间:2015/8/10 18:04:13

 

       7月30日中午,静海县一个传销窝点,传销人员围坐在餐桌前等待开饭。午饭是白水煮面条。7月30日下午7点22分,天津静海县北环路到津沧高速的入口处,老王将李楠从一辆银灰色夏利车中叫出。他自由了,抱着迎上来的大学室友高松,泪流不止。[详细]

 


  律师访谈

  中国民间反传销协会救人的过程就像民间大侠行侠仗义的走场,面对非法组织利用自己的经验的门路去救人,从结果上看是好的,可是反射出的问题却不只是传销本身的违法问题。作为受害人的朋友家人在法律上一旦寻求不到帮助,他们不得不想尽一切办法去解救,而反传销人员就成了他们的救命稻草,或许收费偏高,或许使用方法不当,但是结果是好的,他们的目的达到了。

  法帮说法

  中国民间反传销协会因为没有一个合法的身份常被质疑,而警察有一个合法的身份,却因提供的信息太少,没办法去找人为理由拒绝解救。一个是破财免灾的救助业务,一个是明目张胆的不了了之,我们又该何去何从。当一些反传销机构和人士确实能成为执法机关打传之外的补充力量时,这体现在他们会通过自己平台宣传揭露传销的危害,并且能对传销参与者开展反洗脑,从这个角度,我们是肯定、支持他们。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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