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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工作纪实
发布时间:2015/8/20 15:43:03

  未检部门是集捕、诉、防为一体的新型业务部门,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以下简称“未检处”) 自2013年2月组建以来,紧紧围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主题,全面贯彻对涉罪未成年人实行的“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执法原则,坚持把制度建设放在重要位置,依法监督,规范执法,全方位构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体系,有效地避免了执法活动的随意性,最大限度地挽救了涉罪未成年人,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宽严相济  启动附条件不起诉

  17岁的张某在怀来县一家烧烤店打工时,与工友杨某(未成年人)打闹,误将杨某踢倒,致使杨某右眼磕到桌角导致失明。2012年11月20日,怀来县检察院未检科受理了这起过失致人重伤案。

  受案后,在怀来县检察院的努力下,三方自愿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由嫌疑人张某的父母和烧烤店老板共赔偿被害人二十万元。被害人对嫌疑人张某表示谅解。鉴于张某犯罪时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且为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调查显示,张某各方面反映良好,有悔罪表现。检察机关决定对嫌疑人张某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张某在考察期内遵纪守法,按照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并定期汇报履行义务进展及思想动态。考察期满,怀来县检察院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机关的具体运用。《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且悔罪态度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这一制度的实施,让涉罪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有了一个缓冲地带,给了涉罪未成年人一定的反省机会,让他们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消除了羁押后“交叉感染”的忧患,有效地阻止和预防了继续犯罪。这不仅体现了人性化的司法理念,还维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

  轻罪记录密封  实现污点封存化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一时冲动,后悔莫及。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秉承“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市检察院未检处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共同签发了《张家口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暂行规定》,以便涉罪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这一制度的实施,既让涉罪未成年人从内心感受到了国家和法律给予他的道义体恤和人性温暖,唤起其发自内心的感动和悔悟,真正达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又尽可能地减少了对涉罪未成年人日后回归社会产生的不利影响。

  据市检察院未检处处长郭会军介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不是完全消灭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而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技术性操作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查阅。截至目前,共收到卷宗106册,已经由未检处妥善予以保管。

  成年人到场  诉讼权益无盲点

  在审查起诉一起毒品犯罪案件时,两名四川籍未成年嫌疑人的家属因联系无果,所以讯问时在监护人未能到场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委托两名专职律师作为合适成年人到看守所对该嫌疑人进行抚慰和教育,并对检察机关的讯问活动进行监督。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讯问、询问、审判未成年人时,市两级检察院均依法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到场。对于法定代理人不能或者不宜到场的,启动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

  为切实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规范执法办案,保证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市检察院未检处联合市司法局签发了《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暂行规定》。《规定》对合适成年人的定义、任职条件、权利义务等做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合适成年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权利义务,有助于涉罪未成年人理解相关法律语言,维护其合法权益,缓解涉罪未成年人的紧张情绪和抵触情绪,帮助他们明确是非观念,进一步强化对未成年嫌疑人的帮扶。

  羁押必要性审查  维护当事人权益

  未成年人小春(化名)从同学家窃取现金八万余元,涿鹿县检察院遂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嫌疑人小春。该院在审查中认为,小春系在校学生,其盗窃行为系一时贪念,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事情发生后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并获得了被害人谅解,且监护条件到位,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条件, 于是及时启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依法对小春取保候审。

  为充分落实“少捕、慎诉、少监禁”的未检刑事政策,摒弃“一捕到底、一诉到底”的办案模式,市检察院制定了《张家口市检察机关关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规定(试行)》。2013年至今,全市未检部门已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21人次,坚持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保障诉讼与合法羁押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的原则。(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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